招标编号:hbsj-202509gl-
******1、hbsj-202509gl-
******2、hbsj-202509gl-
******3、hbsj-202509gl-
******1.招标条件
******************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充电桩设备采购进行公开招标,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建设地点:湖北省内322处。
建设规模:本项目拟在全省322处建设充电桩555个,其中60kw直流一体桩 164 个,160kw直流一体桩 332 个,240kw分体式快速充电桩 43 个,600kw分体式液冷超充桩 16 个,480kw主机1台,600kw液冷超充主机8台(具体交货地点及设备数量详见附录6标段划分表)。
其他: / 。
2.2招标范围:
******有限公司2025年新增充电桩项目设备采购及调试,充电桩接入统一的业务管理运营平台,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具体采购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技术规格详见第五章委托人要求-设备需求一览表。
标段划分:本次招标划分为4个标段,标段名称为:cdz-1、cdz-2、cdz-3、cdz-4标段。
交货地点:湖北高速公路网络及城区中322处(详见附录6标段划分表)。
计划交货期:具体发货数量和时间以买方通知为准,卖方接到买方通知后14日历天内配送至买方指定地点。
2.3其他:本条第2.2款中的计划交货期即投标一览表中的履约期限。合同条款5.4.4项中涉及cdz-1与cdz-2标段的95个站点须在2025年9月30日前完成交付,其余站点的设备交货数量和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卖方接到买方通知后14日历天内配送至买方指定地点。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最低资格条件见招标公告附录。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1个标段投标,每个投标人允许中1个标段。
3.4本次招标本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工程。
3.5本项目属性:
3.6 其它要求:(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并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投标;(2)单位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将被否决。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所有成员),应当在湖北省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下同)(网址:www.hbbidcloud.cn)进行注册登记,并下载手机版ca(标证通)或办理ca数字证书(具体操作参见“电子交易平台”—办事指南—交易主体注册登记指南)。
4.2 完成注册登记后,请于2025年9 月9 日至2025年9 月15 日24:00时止(北京时间、下同),通过互联网使用手机版ca(标证通)或办理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在所投标段免费下载招标文件。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下载招标文件(具体操作参见“电子交易平台”—办事指南—招标(资审)文件下载指南)。未按规定从“电子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的,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拒收其投标文件。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5年9 月29 日09时30分。
5.2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手机版ca(标证通)或办理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选择所投标段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投标人完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以电子签收凭证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
6.投标相关事宜
招标人不组织现场踏勘和投标预备会。
7.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标段招标公告同时在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www.hbggzyfwpt.
******有限公司网站(网址:http://www.hbjtsy.com/)、湖北交投电子采购平台网址(http://ec.hbjttz.com/)(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9.联系方式
******有限公司
地 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四新大道与子期路交汇处湖北国展中心东塔28层
邮编: 430050
联系人: 喻先生
电话: 027-
************有限公司
地址: 地址: 武汉市硚口区硚口路160号武汉城市广场22层
邮编: 430033
联系人: 冯先生
电话: 027-
******网址: http://www.huajiezn.com
2025年9 月8 日
附 录: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标段 | 资质最低要求 |
cdz-1、cdz-2、cdz-3、cdz-4 | 同时具备: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投标人须为充电桩设备制造厂商。 |
注:
1、投标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并在“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
2、证明材料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各项证书封面、封底、空白页可不附,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
3、对于法人发生重组或变更且影响投标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后附有法人重组或变更时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变更时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的变更记录扫描件。
4、上述要求与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注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上述要求为准。
5、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格式其他资料中按给定的内容提供《制造商承诺函》。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标段 | 财务最低要求 |
cdz-1 | 近3年(2022年、2023年、2024年)的年平均营业收入不小于300万元人民币。 |
cdz-2 | 近3年(2022年、2023年、2024年)的年平均营业收入不小于1000万元人民币。 |
cdz-3、cdz-4 | 近3年(2022年、2023年、2024年)的年平均营业收入不小于200万元人民币。 |
注:
1、投标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近年财务状况表”,并在“财务会计报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
2、证明材料应附:2022年、2
******事务所出具的相应年度审计报告的扫描件。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本部分资料附在“财务会计报表”中)。
3、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近年财务状况表”所列数据应与上述证明材料中的数据相一致,如不一致,以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准。
4、上述要求与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近年财务状况表”注的内容不一致的,以证明材料内容为准,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不属于重大偏差。
5、投标人应按照上述要求填报相应的表格,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标段 | 业绩最低要求 |
cdz-1、cdz-2、cdz-3、cdz-4 | 投标人近3年至少完成过1个合同金额不少于300万元的充电设备供货业绩。 |
注:
1、投标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近年完成类似业绩情况表”,并在本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
2、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业绩证明材料要求:投标人应同时出具合同协议书、业主签收的供货单和对应销售发票的扫描件。上述材料应能完整反映资格审查要求的业绩指标,若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无法表明上述要求的规模或技术指标,应由该业绩项目的业主出具证明材料予以补充说明,否则评标时不予认可。
3、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或业绩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在对投标人进行业绩审查时,如果投标人是由若干直接被管理的子公司组成的母公司,其业绩仅以其系统登记单位或名义签署的合同计算,其直接管理的子公司业绩均不予考虑。如果投标人是某一母公司直接管理的子公司,其业绩亦不能以其母公司的名义计算。
4、如果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为联合体形式供货业绩,不予认可。
5、近3年以供货单等证明材料中载明的时间为准,近3年指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期前一日。
6、上述要求与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近年完成类似业绩情况”注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上述要求为准。
7、投标人必须按照上述要求填报相应的表格,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以证明其符合相应资格审查条件。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标段 | 信誉最低要求 |
cdz-1、cdz-2、cdz-3、cdz-4 | 1、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接管或清算、破产状态; 2、投标人没有被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作出处罚的部门作出取消在湖北省交通建设市场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湖北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且处于有效期内; 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2)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4)其他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按联合惩戒要求禁止参与招投标的。 |
注:
1、本表中“近三年”是指2022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期前一日,以有效的判决书生效的时间为准,同一案件有多份判决书的以时间在后的为准。
2、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信誉情况承诺函”按给定的内容填写并提供《信誉情况承诺函》。
附录5 重大偏差一览表
序号 | 评审标准 | 评审因素 | 重大偏差认定标准 |
1 | 形式评审标准 | 多标段投标 | 投标人同时参加了多个标段投标的属于重大偏差。 |
2 | 投标文件 | 投标文件不能正常打开 |
3 | 投标人名称 | 投标人不满足以下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投标文件的封面、投标函及投标一览表(不含投标函附录)中投标人名称、营业执照投标人名称须一致,不一致时需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 |
4 |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 | 投标人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投标文件封面未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单位电子印章; (2)投标一览表及投标函未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单位电子印章; (3)投标一览表及投标函未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 注:投标函附录可不签字盖章。 |
5 | 投标保证金 | 采用现金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不符合以下任一要求均属于重大偏差: (1)递交截止时间(到账时间):同本标段投标截止时间; (2)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足额汇入招标人指定投标保证金收取账户,汇款单位必须与投标人一致; (3)在汇款凭证上注明本次投标的工程项目名称及标段名称(可简写)。 ******银行保函、电子担保保函、电子保险保单方式(以下简称保函、保单)递交投标保证金的,不符合以下任一要求均属于重大偏差: (1)递交截止时间(到账时间):同本标段投标截止时间; (2)金额满足招标文件的规定; (3)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栏目中上传的电子保函或保单载明的内容符合招标文件的相关约定。 |
6 | 投标文件组成部分 | 投标文件缺少以下任一项内容:投标一览表、投标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保证金、近年财务状况表、近年完成的类似业绩情况、信誉情况承诺函、制造商承诺函、财务会计报表、投标报价表、技术文件(技术规格和要求响应/偏离表) 注:①招标文件要求相关表格附相应证明材料的,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属于重大偏差;②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时,以证明材料内容为准,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不属于重大偏差。 |
7 | 联合体投标人 | 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 |
8 | 投标报价 | 有两个及以上的报价(指投标一览表中的报价),或投标一览表中的投标报价与投标文件格式中投标报价表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总报价不一致 |
9 | 资格评审标准 | 基本账户开户证明 | 采用现金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不满足以下情形属于重大偏差: ******银行打印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
10 | 资质条件 | 投标人不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投标人须为充电桩设备制造商。(3)投标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并在“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 (4)证明材料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各项证书封面、封底、空白页可不附,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 (5)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格式其他资料中按给定的内容提供《制造商承诺函》。 (6)对于法人发生重组或变更且影响投标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后附有法人重组或变更时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变更时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的变更记录扫描件。 |
11 | 业绩 | 1、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不满足以下情形属于重大偏差: 投标人近3年至少完成过1个合同金额不少于300万元的充电设备供货业绩。 2、投标人提供的满足资格审查要求的业绩不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投标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近年完成类似业绩情况表”,并在本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 (2)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业绩证明材料要求:投标人应同时出具合同协议书、业主签收的供货单和对应销售发票的扫描件。上述材料应能完整反映资格审查要求的业绩指标,若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无法表明上述要求的规模或技术指标,应由该业绩项目的业主出具证明材料予以补充说明,否则评标时不予认可。 (3)如果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为联合体形式供货业绩,不予认可。 (4)近3年以供货单等证明材料中载明的时间为准,近3年指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期前一日。 (5)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在对投标人进行施工业绩审查时,如果投标人是由若干直接被管理的子公司组成的母公司,其施工业绩仅以其系统登记单位或名义签署的合同计算,其直接管理的子公司业绩均不予考虑。如果投标人是某一母公司直接管理的子公司,其施工业绩亦不能以其母公司的名义计算。 (6)上述要求与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注的内容不一致的,以证明材料内容为准,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不属于重大偏差。 |
12 | 信誉 | 投标人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投标人处于被责令停业,或财产被接管、破产状态; (2)投标人被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作出处罚的部门作出取消在湖北省交通建设市场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湖北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且处于有效期内; (3)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4)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近三年”是指2022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期前一日,以有效的判决书生效的时间为准,同一案件有多份判决书的以时间在后的为准); (6)其他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按联合惩戒要求禁止参与招投标的。 (7)投标人未按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信誉情况承诺函”给定的内容填写并提供《信誉情况承诺函》。 |
13 | 财务(适用于cdz-1标段) | 投标人不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近3年(2022年、2023年、2024年)的年平均营业收入不小于300万元人民币; (2)证明材料应附:2022年、2******事务所出具的相应年度审计报告的扫描件。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本部分资料附在“财务会计报表”中)。 ************事务所出具的相应年度审计报告中的数据本身是否准确不纳入本次评标范围,不属于重大偏差。 |
财务(适用于cdz-2标段) | 投标人不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近3年(2022年、2023年、2024年)的年平均营业收入不小于1000万元人民币; (2)证明材料应附:2022年、2******事务所出具的相应年度审计报告的扫描件。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本部分资料附在“财务会计报表”中)。 ************事务所出具的相应年度审计报告中的数据本身是否准确不纳入本次评标范围,不属于重大偏差。 |
财务(适用于cdz-3、cdz-4标段) | 投标人不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近3年(2022年、2023年、2024年)的年平均营业收入不小于200万元人民币; (2)证明材料应附:2022年、2******事务所出具的相应年度审计报告的扫描件。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本部分资料附在“财务会计报表”中)。 ************事务所出具的相应年度审计报告中的数据本身是否准确不纳入本次评标范围,不属于重大偏差。 |
14 | 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一) |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 (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7)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8)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为代理商; (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1)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
15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价格 |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算术错误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如有)超过招标人给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
16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对招标人发布的固化清单中的固化内容做了修改 |
17 | 技术性能指标 | 投标人未填写技术规格和要求响应/偏离表或填写的性能指标低于招标文件第五章“委托人要求”的规定。 |
18 | 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二) | 投标人存在以下任一情形: (1)在本次招标活动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在本次招标活动中,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经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标系统检测出制作投标文件的电脑机器码一致的。 |
1、投标人存在本表中被列入重大偏差认定的情况,其投标应当被否决;2******委员会不得因细微偏差否决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