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说明
一、原招标文件中3.1本项目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乙级)及以上资质和特种工程(结构补强)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并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变更为:
3.1本项目投标人资质要求须具备以下其一:
(1)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乙级)及以上资质;
(2)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乙级)及以上资质和特种工程(结构补强)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
并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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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资质条件:本项目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乙级)及以上资质和特种工程(结构补强)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并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变更为:资质条件:
本项目投标人资质要求须具备以下其一:
(1)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乙级)及以上资质;
(2)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乙级)及以上资质和特种工程(结构补强)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
并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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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委员会组成:由招标人代表与项目所在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有关技术、经济专家组成。
变更为:由招标人评委和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有关技术、经济专家组成。
其他内容不变。